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情形有:(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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