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职工加入工会的具体程序是:(1)本人自愿申请。由要求入会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基层工会委员会。(2)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基层工会委员会接到职工入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审查接纳职工入会事项。主要内容有:①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会条件;②是否自愿;③是否符合入会手续。凡符合入会条件和入会手续的应当批准,批准后发给《工会会员证》,并通知申请人从何时起交纳会费。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的职工,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意愿,可以向企业党组织或上级工会表达建会入会意愿。在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本单位建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发展会员、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
暂时无法建立工会的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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