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协商,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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