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早在2009年,我买了一套房,当时没有使用公积金,而且之后我也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记录。最近我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我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办理手续,对方要求我提交当时的购房合同与发票等相关材料,可因为我买房久远,购房合同和发票不知道放哪了,怎么找也找不到。工作人员建议我去房产交易中心及税务部门补材料,购房合同我补了出来,可发票不能补。我很无奈,想问: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购房发票丢失,有别的解决办法吗?
记者调查:
根据本市公积金使用的相关政策,提取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的确需要购房全款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资金来源凭证、身份证原件,以及其它需要填写的材料。其中购房发票至关重要。
购房发票遗失是没有办法补开的,但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办法。可以找到开发商,请他们把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调取出来,然后复印,并请开发商在复印件上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专用章。这样的复印件发票,应该也具有一定效力。不过,这个办法仅限于购房发票是开发商所开具。
需要提醒的是,即便他的发票问题可以解决,恐怕也难以提取公积金。因为依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而市民是在2009年买的房,即便是一年后再拿到不动产产权证,也超过了5年的期限。所以,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